铜川市已备案档案服务企业基本信息(动态管理)
发布时间:2025-12-15 16:57:13 来源:铜川市档案馆作者:浏览次数:次



已备案档案服务企业取消备案规定(试行)
已备案档案服务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备案。对取消备案的企业,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。
一、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、资料的;
二、企业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报备的;
三、发生档案失泄密、安全事故的;
四、组织开展业务时不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规范标准,造成委托方损失且拒绝整改的;
五、不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的;
六、以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;
七、采取欺诈、贿赂、串通等非法手段,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;
八、出现2次以上投诉,经档案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;
九、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关业务的;
十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、经营异常名录,企业信用、征信不良记录未消除的。
欢迎社会各界监督。
联系电话:铜川市档案局 0919-28383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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